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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汉服被诉侵害著作权案 | 知产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北京海淀法院

陈雪飞主张其享有《云纹-飞鱼-(裙褴)》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用于印制在其销售的汉服上,并委托丰彩公司制作汉服。后其发现,涉案作品的样图外泄,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印染在汉服上并通过天猫店铺进行售卖,故诉至法院。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认为用于制作涉案汉服的被告图案系其法定代表人戚轩永自行创作并进行了作品登记,创作完成时间早,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

涉案作品构图精致、复杂、特别,具有独创性,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可用于汉服印染图案的美术作品,根据陈雪飞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创作底稿以及丰彩公司认可其于2013年即收到涉案作品样图的事实可以证明,涉案作品系陈雪飞于2013年创作完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确认陈雪飞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关于涉案汉服所用图案是否侵权,经比对,涉案汉服的上身、袖子及下身裙摆上均印染有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的图案,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关于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其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晚于陈雪飞进行作品登记的时间,且晚于本案的起诉时间,同时亦无法提交创作底稿等证据证明系独立创作,在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关不对所登记作品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被告图案由戚轩永独立创作完成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故法院认定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共同制造涉案服装,并在涉案店铺上进行销售,未为陈雪飞适当署名,侵害了陈雪飞就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综合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涉案服装的数量、正品汉服的售价等因素判令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陈雪飞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19 65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山寨”汉服侵害著作权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第一,明确了用于印染服装的具有独创性的花纹、图案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为服装行业原创设计师的设计成果提供了著作权法框架下的一种保护思路和途径。

第二,对个案中作品登记证书的证明效力进行了相关论述。法院考虑了被告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时间、无创作底稿以及我国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的情况最终未采信被告独立创作的抗辩。第三,对于“山寨”服装侵权判决了高额赔偿,有力地保护了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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